生产企业的研发费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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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都规定了一个税前加计扣除的范围,即企业开展研究开发项目所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这里的“发生”是指实际支付的相关成本,包括人力资源成本、直接材料成本、直接人工成本和其他费用支出等。作为生产企业来说,其研发活动中所耗用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相关成本,以及所支出的水电费、租赁费、差旅费、办公费、劳务费等必要费用理应包含在其中。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把以上费用在税前全部加计扣除,实际上也就是把上述项目的金额以150%的比例进行摊销。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新税法中所谓的研发费用,与以往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概念是有区别的——后者所称的研发费用指的是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产生的研制费用,而前者则包含了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所有开发工作。

实施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范围扩大了,所有行业的企业在自身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研发费用都有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另外需要提醒注意的是,对于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研究开发活动,凡合同双方有明确规定的,按合同约定予以加计扣除;没有约定的,受托方须凭合同及发票等法定凭证,先进行会计处理,然后申报享受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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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税法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项目,具体包括以下费用: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一般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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