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救助基金?
2014年,国务院颁布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对救助基金的性质、来源、用途以及监管提出了要求。 《办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机制和交通事故救援机制;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救助资金来源于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
《办法》指出,救助资金的使用应当与受灾地区基本生活救助相衔接,用于灾民生活救助、应急处理、基础建设及灾后恢复等方面。 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降低核定其经营能力的相应档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数额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救助资格或者超越救助范围提供救助的;
(二)未按规定标准提供救助或者挪用救助款的;
(三)其他侵犯救助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例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部分或者全部丧葬费用,以及对符合条件的受害家庭特别困难救助的资金。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抢救之时起到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肇事车辆离开医疗机构期间(原则上不超过72小时)所产生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确需延长抢救时间的,应当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费用应当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核算。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统筹的管理体制,按照总额预算、以收定支、专款专用、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管理和使用的财政应急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在本省范围内对道路交通事故中需要抢救,但无力支付相应费用、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需要追偿的交通事故或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的受害人进行垫付或救助,各地市根据统筹地区内上一年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情况,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本地区当年的筹资标准。救助基金的来源于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统计的各省辖市上一年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15%提取的部分、对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应当投保在本省境内而未投保本省机动车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以及追回的资金、对对不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的所有人最低实现责任的罚款、对救助基金孳息以及对省人民政府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筹集的其他资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