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谁给办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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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王女士通过公积金贷款买了一套房子,最近房子要交付了,她也想马上办理房本。去年12月4日,她跟着销售方来到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经办银行兴业银行,办理房本相关手续。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她,由于她贷款时选择了抵押加保证的担保方式,她的房本要交给银行保管,等贷款还清后,再为她们办理房本。对此,王女士很是纳闷:“既然是公积金贷款,为何办房本需由银行保管房本,而不是直接给借款人?并且,我在贷款时压根就没想到要抵押房本,我贷款是给房子的,不是给房的本儿的。”

类似王女士这样的情况并不是个例。市民刘先生最近买了房,在建设银行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今年1月,刘先生的贷款放款了,当他准备去办理房本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要贷款还清后才给办房本。“银行这样做是否有法律依据?房本是我的,为何不能直接给我,非要银行收着?”刘先生感觉非常不合理。

对此,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公积金贷款的房本应交给借款人,银行的做法不对。”据该负责人介绍,公积金贷款购房,在政策上规定应由售房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法律规定协助买受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并将房屋他项权利证书交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保管。也就是说,办理商业贷款购房时,房本应交给贷款人;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时,房本的最终所有权人应得到房屋他项权利证书,该证书应随贷款人还清贷款本息时交还其本人。

在业内人士看来,银行保管房本的主要原因是怕借款人“一房两卖”。但事实上,在签订合同时,房屋买卖风险就已约定。据律师介绍,一般房屋买卖合同都会约定,如卖方将房屋另售第三人,应承担违约金,并退还有关证件;而银行贷款放贷之前,一般会要求借款人或担保人办抵押,并会核查卖房人的贷款资格及抵押情况。也就是说,风险已经做了预设的防范,如果银行认为这种风险不能控制和转移,完全可以在贷款审批时拒绝贷款人的申请。那么,给房本加一个银行保管的条款,既无依据,又无效。

那么,如果银行真是因为担忧“一房二卖”而要保管房本,其也应该知道,这种担忧是建立在不确认房本由谁持有才引发的,而持有房本的人毫无疑问就是购房人,也就是借款人。贷款还清后,自然应该将房本交还借款人。

再说,这样的管理不仅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会增加不少贷款人心中的烦恼。如果购房者都不担心这种烦恼,银行就不会给自己增加这些烦恼了。况且,烦恼也不是没有依据:一旦贷款人无法按时还款,这房本不是会被银行用来抵押债务或拍卖偿还债务吗?

对此,相关法规中也并没有关于公积金贷款下,房本归债权人(银行)所有。所以,从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角度来看,也给商品房市场的退出渠道设置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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