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股东股份如何托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8.3.14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二)公司股本余额、每股净资产低于人民币1元;且最近三年连续亏损 (三)因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规定受到刑事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如果一家公司被实施了退市风险警示,那么理论上来讲它已经是触及了上述规定的第二个条件“每股市值低于人民币1元”,应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但是如果同时符合如下三个条件的,即使未触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也应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也就是说,是否应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关键在于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因财务状况异常或其他情形导致股价过低;
(二)未能实现正常盈利;
(三)存在退市风险。 三者缺一不可,相互之间亦不排斥。不能因为公司仅仅是因为财务状况异常或者其他情形导致股价过低就简单粗暴地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更不能以公司曾经有过亏损就一直在风险警示的阴影中无法自拔!判断是否应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关键还是在于是否具备退市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