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动产投资吗?
“动产的”这个提法不太准确,因为这里所说的“资产”不是指具体的财物(即实物),而是指财产权(即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二条规定: “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森林、草原、荒地、滩涂等定着物;
所谓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该条还分别对动产、不动产的范围作了列举性规定。因此所谓“动产的”实际上就是指一切财产权的客体,而与是否有体无关。
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所有权是权利主体依法对特定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换言之,所有人对于所有物的使用收益以及处分(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及转让)都是绝对的,无须他人的同意的。据此,所有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既可以自行使用、收益也可以出租他人、抵押融资甚至出卖给别人。 但是,并非所有的物都可以作为投资的标的。
根据金融资产市场的发育状况和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的限制,目前可供选择的资产主要有:现金(含存款和现金等价物)、国债、企业债券、股票、保险单、信托凭证、基金份额、期货合约等等。其中,前四项称为传统金融产品,后三项称为新的金融产品。
这些金融产品有的属于流动性强的货币性质的资产,如现金和国债;有的虽然属于债权性质,但具有支付利息和到期还本的义务,且能灵活地与其他资金交换使用,类似流通中的货币,如企业债券、股票等;还有的虽不是债务凭证,但有稳定的现金流,如保险单、信托凭证、基金份额等;还有的交易双方确定价格后,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类似于期货,只是期货的交易对象是由交易所统一决定。上述各项均符合流动性和可交易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