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制企业财产归属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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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涉及企业财产的归属和法律层面,又因企业的形式不同而有所区分,具体情况如下: 1、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作为有限责公司股东的投资款即成为公司资本,属于公司所有,并全部作为公司对外的负债,在公司解散或者清算时,股东投资款依法应当退还给股东。如果股东投入的资金没有全部用于公司经营,那么多余的资金就属于抽逃资金行为,要返还公司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对公司的投资和公司的财产是合二为一的,并没有严格区分。

2、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是公司的法人财产,属于公司所有,公司与股东之间是以股份为界限的。虽然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会发生资本金增加的情况(如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但本质上这部分增量资本也是来源于股东,股东个人的财产还是有限公司的财产在股份有限公司中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如果因过错造成股东财产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设立的营利性经济组织。”该法第八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 “投资人转让其出资或所得收益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经税务机关核准相关信息后,予以办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是企业的法人代表,拥有绝对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属投资者个人所有。

4、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第四十二条规定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据此,合伙企业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同共有。但是新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人的入伙与退伙及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转让进行了限制,增加了“经过过半数合伙人同意”的规定,意味着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可以对外转让,且无需其他合伙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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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财产也称企业法人财产,是指由公司拥有或实际控制的财产。公司制企业的投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机构,不管有多少投资者,一旦投资于公司,他们的投资便属于公司共有财产,不再属于投资者个人所有,公司财产与出资者的财产相分离。

公司财产是公司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承担民事责任的物质基础,是公司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前提条件。所以,公司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公司破产时,其出资者无论对公司财产的投入有多少,对公司债务只享有有限责任,而不以个人财产进行民事赔偿。

在实行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我国一些国有公司制企业实行政企分开,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政企不分、家企不分的现象,公司财产不清,影响了企业正常生产的发展。所以,公司法对公司财产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既明确了出资者与公司在财产方面的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又明确了企业财产归属公司,政府、出资者或其他部门、单位、个人既不能平调、占用或抽回、更不能无偿使用公司财产,防止政企不分、家企不分,公司财产不清等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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