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宫属于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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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政府补助按来源划分可以分为四类:一般补助、特定用途补助、销售优惠和税收优惠。 故宫的经费来源主要是财政拨款和非税收入,前者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后者主要包括文物拍卖收入、旅游收入等。 2016年财政部发布的《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年度预算编审操作指南》指出,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定项补助、超支不补或者单位自筹资金解决的预算管理办法。也就是说,在预算编制阶段,就已经明确了故宫经费支出是按照“定额”或者“定项”的方式确定的。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项开支标准是有实际金额的(比如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8%的标准核算),所以只要不超过核定标准,就可以直接列支;如果超过核准数,就要按实列支并且要调整以前年度结余,同时收回上级主管部门多拨付的资金。

2019年的财政预算批复中,并没有增加故宫的预算资金。在2019年及以后的时间里,除非发生特别情况(如重大修缮等),估计很难出现财政一次性给故宫多拨经费的情况。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故宫只能通过节约费用来满足日常工作需要了。要知道,作为准行政单位的故宫,在运行过程中是要承担一定的社会功能的(比如举办展览、接待参观等),因此其运行成本不能完全按照企业标准核算。但考虑到目前故宫人员数量已经远小于政府其他部门的人员配备,所以从降低运行成本的角度来说,似乎也没有太多的办法。 至于您提到的修旧的房顶和旧宫殿,我个人认为可以算作“维修费用”,也可以视为“维持运转的费用”,但不能算作“研究开发费用”。因为研发活动是指为取得知识产权并形成企业核心竞争力的科研和技术创新活动,而维修旧房屋顶并不能使故宫在今后拥有更强的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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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古建筑和藏品的具有不可移动性和不可再生性,所以故宫有其特殊性,故宫虽然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但故宫的经营活动受到很大限制。所以故宫既不是行政机构,更不是企业。

但作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需要自行解决经费问题,在事业费不能满足事业发展时,要加大创收力度,用创收的利润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故宫具有了企业的性质。但不可否认,“公益性”将是故宫的长期定位,不可动摇。

故宫文创品牌全称“故宫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是故宫下属的一个文化创意产业子公司,公司有法人,也有营业执照,是独立运营的企业,是具有盈利功能的。故宫文创的产品是依托于故宫的IP以及IP的历史文化背景研发生产的,是将故宫文化以现代新颖的方式展示在大众视野,主要还是服务于故宫文化的传播和推广。从这一点上讲,故宫文创品牌也是具有公益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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