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以贷款入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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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只是作了原则规定,需要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并参照实务操作确定。目前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不能用于出资,主要是根据国务院1996年《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5条的规定“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拆入资金、贷款、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资产管理、财务公司、融资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从事委托投资理财业务的机构;(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机构。(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吸收公众资金为目的,发放借款的活动;(三)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同时,2005年修订的《人民银行法》也明确了央行为防范和化解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管理和监督职责。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作为出资入股可能会因此出现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一般不可以出资。

公司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第2款规定“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因此,信用不能用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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