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构贷款退不了吗?
我18年因为培训机构跑路,也经历过维权。 先说结论,可以要回款项,但是需要走法律程序,且过程复杂,难度较大。 当时我也是报了某个网络教育机构的班,交了4340的学费。后来该机构跑路,我联系不到他们公司的人,于是就想把学费要回来。但是他们账户已被冻结,我就想申请退款。于是我就按照他们的流程进行操作,可是无论怎么填表格,发邮件,总是被告知审核失败。
于是我选择了报警,可是警察说这是经济纠纷,让他们协调,可是他们根本不搭理我(后来我才知道他们是故意的,因为这种案子太多了,他们懒得管)。 我又联系了当地的人社局,他们说他们也只是协调作用,具体还是要靠法院。于是在19年的春节前夕,我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那个时候我刚来北京工作,收入很低,为了省钱住在远郊,每天花两个多小时坐车。那段时间正好又赶上疫情,所以一直拖到了5月份才开庭。 开庭的时候,双方都做了陈述和答辩。被告方提出了如下抗辩理由:
1、原告提交的证据中,培训合同上的公章与被告在工商登记时所使用的公章不一样,因此培训合同上的公章是假的,由此证明原告主张的债权是不存在的;
2、即便原告的债权真实存在,因为被告已无法继续提供课程,故应当视为被告已经返还了相应的学费,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针对被告的上述抗辩意见,我的委托律师提交了下列证据:
1、涉案培训机构在成立之初,其营业执照上所标注的经营范围不包含在线教育项目,后经过两次变更,方增加了在线教育项目的经营内容;
2、涉案培训机构在签订培训合同时,向其提供的教材、讲义等书面资料上,加盖的是其原本在企业信用网公示的公章,并非是在本案中使用的公章。据此认为,涉案培训合同上所加盖的公章虽与备案公章不一致,但并不能否认签订合同的真实效果;
3、关于课程视频资源,虽然都是网上下载的,但是经法庭责令限期提交原件予以核实,而被告逾期未提出异议,故认定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退还我剩余的费用。
二审期间,上诉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称,一审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应当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裁定驳回起诉。
理由是:本案的培训协议是虚假的,是被上诉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的,不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故上诉人无需依据该无效合同的约定返回款项。 关于该部分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现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培训协议,应承担不利后果。一审依据现有证据裁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