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曼股份利好还是利空?
1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股东起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合同无效并返还出资;2017年5月9日,北京三中院裁定受理该案件并对雷曼集团持有的全部雷曼股份予以冻结、划拨。 我查了下该案件的进展情况,目前该案正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2 、同时,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2018年3月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富海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对雷曼股份的破产清算申请。 目前,雷曼股份正在进行破产财产的拍卖处置之中。 上述两项内容其实说明了一个问题——雷曼集团及雷曼股份的债务危机已经得到了司法上的认可。
对于债权人来讲,根据《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债权申报的文件材料。如果相关的债权人已经在申报自己的债权,那么就可以期待在破产程序中得到部分清偿。 但是对于广大的非债权人投资者来说,一旦所投资的上市公司陷入债务危机而又不及时退出,其权益就处于极大的风险之中了。在这种情况下,一般就只能等待法院的执行分配方案来获得有限补偿。
当然,如果像本次交易这样的,因为股权质押给了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上市公司,则可以在通过诉讼确认协议效力、执行回转得到实现。 但需要指出的是,即使这种交易结构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由于目前A股市场对于此类信托计划的接受程度还较低,因此也难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