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份可以转让吗?
股东分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一般来讲,实际出资人就是隐名股东,他可以不通过名义股东直接去行使其股东权利(但是不一定能够完全得到实现);而名义股东是工商登记的股东,他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并要承担义务。 实际出资人的作用在于证明其参与了公司的设立,对公司享有股权。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股东的人数是有限的,只有2~50个不等的股东;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股东的人数则没有限制。当公司设立之时,参与公司设立的各主体会签订协议,确认各自所拥有的股份数额,这些股份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成为公司设立时工商档案中必须记载的事项。
在公司成立之后,这些已经注册的股份不能随意更改,除非经过必要的法定程序。就产生了所谓“名义”股东的概念——那些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文件中记载的股东。由于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一个股东是否认可某一股东,直接关系到该股东的权利能否实现。有限责任公司原则上不允许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否则会产生法律后果。 而股份有限公司相对而言具有较强的资合性,只要履行了必要的通知、通知除息等手续,就不会产生严重的法律后果。
理论上说,任何人为原因使得其实际已拥有但工商档案中未反映为已有的股权,都属于名义股份。 不过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虽然理论上将名义股东认定为工商注册的股东,但是实践中却存在大量的例外情形。
比如,某些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个人的信用提供担保,而无须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此时,对该股东的权利应当如何保护呢?再比如,某些企业集团内部,往往存在母子公司之间或者下属企业之间相互持股的情况,此时,作为名义股东的上市主体与作为实际出资人的非上市主体或个体该如何界定呢?又比如,某些企业是通过委托贷款形式实现对企业资金的供给,此时,作为的名义股东的中介机构与该企业的实际出资人之间该如何划分权利与义务呢?等等。
总之,理论上的称谓并非完全能够适应实践的需要,我们只能在不断的实践中逐步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