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何时开盘?
【1】北京证监局2021.12.29发布的对*ST蓝丰(原*ST神光)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的公告 该处罚决定主要涉及以下三项违法事实: 一,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ST神光及其下属子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报销售收入等方式,合计少缴增值税57,434,999.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020,499.94元; 二,2016年1月至2OO8年6月,*ST神光以虚构采购业务的名义,通过供应商及客户银行账户走账的方式,累计挪用资金38,608,200.37元; 三,2016年至2018年间,*ST神光未按规定披露相关债务逾期、诉讼等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北京证监局拟责令*ST神光改正,给予警告并计罚款共计140万元;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友和、刘振等人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70万元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肖俊岭等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人民币20万元的罚款。
【2】北京一中院2022.1.25日发布的*ST蓝丰(原*ST神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一审判决 目前该案一审判决尚未生效,故不公开判决书内容。 但通过对起诉材料和庭审笔录进行梳理,本案原告主张的依据为: *ST神光在涉案信息披露中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以及未依法披露重大事项等违法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此提出民事索赔,请求法院判令*ST神光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和利息等。 北京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发现存在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本案中,被告*ST神光的违法事实已经被认定,其违法行为虽被刑事追责,但并不影响其对外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原告提起的本案诉讼符合法定程序。 关于具体赔偿数额,由于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且无法确定侵权人违法所得,故应当依法适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由*ST神光就其不存在过错的辩解意见负举证责任,如果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支持了部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