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组织形态有哪些?
1、直线制 这种组织形式没有专门负责人员管理的管理人员,所有管理职能都由行政负责人兼任,部门间没有明确的分工。它要求管理者素质高、能力强且精力旺盛,适合于规模较小、业务较单一的企业。比如一些创业型公司前期就采用这种模式。
2、职能制 是在直线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组织形式。它在直线制的基础上引入了职能部门的概念,将企业内部所具有的相同或相近功能的职务集中在一起,形成相应的职能部门。
3、事业部制 它是适应大规模生产和市场营销需要而发展起来的组织形式。把主要产品分为几个事业部,分别进行决策,各自独立核算。它的优点是能充分发挥各事业部的积极性与创造性,促进资源共享与有效协调;缺点是由于机构重叠,管理层次多,可能造成执行效率低下等。
4、矩阵制 是因应项目需求而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组织形式。它是以项目为中心,由项目经理直接领导,从职能机构中抽调人员组建项目组,实行职能人员和项目人员的双重领导。在具体工作中,可以根据项目的需要进行优化组合和动态调配。
(一)个人独资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资人在一般情况下应当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二)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亦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投资者以其个人全部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三)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一般是指依据《公司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它是一个由出资人(或股东)所组成的法人组织。在公司制企业中,股东一般只以其投资数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