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程投资有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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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返程投资” 所谓“返程投资”是指,投资者以其拥有的境外企业资产或权益向境内的企业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增资扩股,或以境内企业的资产或权益向外商转让,从而实现境外投资者从境内募集资金的目的。其形式主要是BVI(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塞浦路斯等避税港公司作为持股平台,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使该持股平台成为受益所有人(最终拥有者),然后再以该持股平台的名义设立外商投资企业(FIEs,以下简称“目标公司”),完成对目标公司的实际控制并利用目标公司的地位从事经营活动以达到避税目的的一种做法。

目前,针对“返程投资”主要实施的是备案制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示范文本》中并未明确禁止该行为。同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该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但是,若涉及非免税进口货物再销售、提供劳务或者金融类业务、以及投资房地产等领域则存在被征税的风险。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虽然目前的政策是实行备案制管理,但并不意味着地方政府就放任不管了。部分地方为了加强对外资进入本地市场的管理,提高外资利用率,会对外商投资的企业设立环节进行审查。比如查看是否属于同一控制下的多家境外企业共同投资;是否涉及关联交易;交易的定价依据是否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等等。如果发现有利用避税港公司作为持股平台逃避监管的现象,就会要求相关机构补全相关资料及信息,甚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税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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