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企业算民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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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严格来说不是民营企业 所谓“民营”二字,在工商注册中是没有这一类的企业性质选择的;而“民”字,在注册资本上也是没有限制的——既可以是个人独资,也可以是10个公民共同出资。 所以从定义上说,任何类型的企业,只要投资者或者股东是公民(居民户口或者非农业户口)的,就是民营企业了。 那么为啥会有这么一个问题呢? 其实这个问题里提到的“合伙企业”有两个含义:

1、公司型/股份合作制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 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

1是企业法人的一种形式,其投资者称为股东,而股东承担的是有限责任;

2是普通合伙企业,其投资者是合伙人,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新《公司法》实施以后,不再允许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谓的“股份公司”“有限公司”实际上已经没有法律含义上的区别了——“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理解为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份有限公司。所以问题中的“合伙企业”实际上就是指的普通合伙企业。

普通的合伙企业一般由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执行事务合伙人一般由普通合伙人担任,也有法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情况,但这不影响普通合伙的性质。 那么,既然如此,为何又说到“有限合伙企业不属于民营经济范畴”呢? 这个问题的本质在于:我国的“民营经济”是一个带有政策色彩的经济范畴,而这个意义上的经济范畴来源于国外(比如日本)对于中小企业划分。

我国在小微企业分类中,把从业人数少于60人,经营规模少于500万元的企业定义为“小型企业”,而这些企业的资本金一般也都是“有限”的,所以这些企业自然属于“有限合伙企业”的范畴。 而“中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恰好和“大型企事业单位”重合——这类单位的特征当然是属于“国有”或“国有控股”,划型标准上是“绝对”的,因此我们当然不能说这类单位属于“民营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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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务院关于“企业规模划型标准”规定,私营企业包括:“祖传户”、“合伙企业”、“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因此,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可以明确界定为民营企业,而且与“独资企业”同属民营企业的特殊形态。

民营企业是中国的一个特有说法,源于1988年《宪法》中,与“国有企业”对应界定的语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基本经济制度中与国有企业对应的是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主要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为了确定各类企业的规模,2003年国务院发布了“企业规模划型标准”: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绝对控股企业、国有相对控股企业,私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祖传户、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国有企业与私营企业,按标准划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微型,国有及其它类型企业中特大型、大型企业分别简称为国有大型、民营大型(大型民营),小型、微型企业简称为中小型企业(中小民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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