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保险如何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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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业保险如何避税? 1、利用商业健康险抵免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通知》(国税发〔2008〕31号)第三条规定,金融机构发放的商业贷款和办理的住房按揭贷款,未采取分期还款方式的,不论贷款是否纳入信贷管理信息系统,均作为计税依据,全额计入“本金应还金额”;实行分期还款的,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计息期限,将每一期的贷款利息计入“本金应还金额”。 “本金应还金额”包括:贷款本息;提前偿还的贷款本息;到期一次性归还的贷款本息;提前还款手续在到期后办理完毕的,其提前归还的部分从提前之日起按逾期贷款处理,并按规定的罚息利率计收利息。 第四条规定,纳税人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的消费信贷款项,以其取得的借款凭证所载金额,凭银行出具的付款凭证及相关材料,于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对于公司购买的商业医疗保险,若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商业贷款范畴,则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可以视为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在企业缴纳所得税时予以据实抵扣。但需关注的是,对于部分寿险产品而言,保险期间短于贷款期限,则不能全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

2、利用企业财产险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957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财产保险,以财产损失保险赔偿款扣除残值后的净额记入“营业收入”;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021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可以作为企业管理费用列入成本。据此,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费可在税前进行抵扣,取得保单的当月或次年计入企业的当期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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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中为员工或者高管购买的保险主要分为两类: 一类是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公务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出版社等单位按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企业以员工名义购买的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个人缴纳部分在规定标准内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单位缴纳部分直接计入企业成本费用税前扣除。

另一类是除上述规定之外的“商业性保险”,企业为员工或者高管人员购买的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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