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收投资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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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财务的角度来看,公司融资一般有两大类,分别是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 所谓股权融资,就是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从而让股东投入资金进而获得企业所有权或股份的分配权;而债权融资则是企业以负债的方式向债权人借款并按时还本付息。 今天我们来说一下股权融资里比较特殊的一种形式——吸收投资(又称为私募)。

首先来看一个案例。 华工高理(北京)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工高理”)于2016年4月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证券代码为834566.SZ。其公布的上市申报文件显示,在公司的股东结构中,李振福、张少云等五人通过广州创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华工高理16.98%的股权,为公司第三大股东。 而根据广州创信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合伙协议,该公司设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亿元整,全体合伙人的出资额为人民币2亿,出资方式为实物资产/知识产权,其中李振福认缴出资510万元,实缴资本510万元,占全部合伙人所持总额的0.255%;张少云认缴出资510万元,实收资本510万元,占全部合伙人所占总额的0.255%……。 我就随便复制了一部分该企业的股东信息,可以看到,李振福和张少云两人共认缴出资1020万,其实缴资本也是1020万,但是企业信息披露的财务报表却显示,这两个人实际应分得的净利润却是0!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 因为这对合伙人将资金注入企业后,企业并没有进行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而是购买了其他企业持有的专利权,也就是说,这个企业是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存在并且运作的。

那么这个时候,虽然李振福、张少云等人实际上支付了1020万元的对价,但是由于被投资方华工高理的财务报表计入的是无形资产而不是现金及银行存款,所以作为投资方的李振福和张少云虽然实际支付了对价,但是并没有获取相对应的现金或银行存款,因而无法按照权益法调整长期股权投资,最终使得双方均确认了亏损。这种由于投资方向导致的入账价值不同,从而使得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之间的账面余额始终无法抵消的情况就叫做吸收投资不实现。

看到这里大家也许会产生疑问,说即使企业没有实现利润也要交所得税啊,这样不就是等于多交了税吗?其实在这里,由于被投资单位华工高理是小规模纳税人,而且纳税调整后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最后实际缴纳的所得税额非常低甚至可能是零,因此对于李振福和张少云而言,尽管会计处理上确认了损失,但实际上并没有缴纳多少税款,当然也就谈不上多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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