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在中国可以分割吗?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分红的权利是指股东因在股份公司中所拥有的资产份额而享有的请求公司向自己分配利润的权利。股东分红权是股东财产权的组成部分,股东基于股权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管理、分享公司盈利和补偿亏损的权力,即股东对公司的直接求偿权。 由于股东分红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因此不论公司在财务上是否盈利,也不论公司是否有现金进行分配,股东都有权要求公司予以分配。
但出于对公司经营自主权和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尊重,各国公司法都作了这样的限制: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股东才有权主张公司分配利润—— (一)所讨论的盈余已经实现;
(二)没有规定的或约定的必须用于弥补亏损的部分;
(三)不存在尚未解决的债务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实现的盈余”,不仅包括实际已存入银行的利润,而且包含尚未提取的法定公积金与任意公积金。
股东分红权还受到以下条件的限制: (一)法律对特定事项有限制的,股东不得就其超出法律的特殊限制提出股利分配请求;
(二)如果公司资金不足,股东不能要求分配收益,而只能要求补足出资;
(三)如果股东的投资款没有收回,即使公司有盈余,股东也不能要求分配;
(四)人民法院受理有关破产的申请后,债务人(公司)停止清偿到期债务的行为不发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
一方面,股份的不可分性是股份的特性,如果可以分割就变成了份额。另一方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意义不大。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限和下限的规定,即5人以上、200人以下。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最主要区别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可以自由转让,股东变动不会影响公司本身存在,所以法律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作了限制性规定。在设立阶段,将5人以上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最低的人数要求,主要考虑是保持公司的人合性和组织管理上的可行性,如果低于这个人数就难以组成股份有限公司,如果规定一个或者两个股东,实际上成立的还是类似一人公司或家族公司;200人的上限与公司法修订前50人的下限相呼应,是在总结过去实践经验基础上作出的。此外,考虑到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人数较多,公司规模较大、影响较广,社会影响大,为加强对该类公司的管理,公司法增加规定“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还应当有依法设立的保荐人,”以更有力地保证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的正常运作。
综上,股份的不可分性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有差异。一个股份不能分,但可以是1股,比如一人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5人共同发起设立,但最多由200人组成,也就是说一个股份有限公司最少由5人(发起人)设立,最多200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