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证可以加急吗?
一、什么是加急办理 加急办理是指对急需办理但现场来不及或无法办理的公证事项,可以受理其申请办理的加急服务 例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二、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根据《关于规范本市公民个人从事律师职业的通知》(沪司发〔2015〕47号)规定,申请人在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抵押、买卖等产权转移类型的公证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三、收费情况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公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343号)和上海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此类业务的公证服务费收取标准为800元/件。
四、办理流程 五、办理时间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六、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七、办理地址及电话 最后,再为大家普及一些法律常识!
根据我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以房地产等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应该向抵押人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如何办理过户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已经设定抵押的房屋,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及时查封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迁出。
如果申请执行人不服判决而提起上诉,则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二审法院裁定中止裁判的执行。那么,二审法院中止执行期间,被上诉人是否仍然应该继续腾房?我们认为,被上诉人无需再继续履行腾房的义务。因为虽然《担保法》及其实施解释并未明确赋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占有、管理之权利,但是鉴于抵押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且由此获得优先受偿权,从权利内容上看,抵押权人实际上已经取得了对抵押物的保管和控制的权利。一审法院据此认定上诉人对系争房屋具有管理权并无不当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