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归还扶贫再贷款?
对2014年发放的扶贫再贷款,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要根据当地扶贫到户产业项目实施进度,协调当地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合理选择贴息和利率补贴等支持方式,确保扶贫再贷款使用好,发挥支持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的实际效果。
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方略和人民银行总行下发的“建立扶贫再贷款借款合同备案制度”、“建立扶贫再贷款全流程监管制度”和“建立信贷政策支持再贷款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等具体要求,认真做好扶贫再贷款发放和管理工作。
对2016年和2017年新增的扶贫再贷款,人民银行各县(市、区)支行要按照总行相关制度要求,根据当地扶贫再贷款承贷银行的申请,与承贷银行逐笔签订扶贫再贷款借款合同,将扶贫再贷款资金直接发放到贫困县的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承贷银行,扶贫再贷款使用管理要求比照支农再贷款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用于贫困地区发放涉农贷款,承贷银行使用扶贫再贷款发放的涉农贷款剩余期限不得短于1年。
对已发放扶贫再贷款的承贷银行,要严格按期回收再贷款,对2016年和2017年发放的扶贫再贷款,在1年期满后可以根据当地贫困地区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的项目实施和贷款需求情况,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请扶贫再贷款;对2014年以扶贫到户产业项目实施协议为基础签订的专项用于支持扶贫到户产业项目的扶贫再贷款借款合同,经承贷银行申请并核实后,在1年期满后可以办理1次展期,展期后仍未到期的再贷款,要按照到期时间按时回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