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整能处置财产么?
可以,但是要依法、规范进行。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指定管理人……”这里指的管理人并非律师、会计师等中介组织,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负责破产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或者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人员,这些人具备相应的破产法律知识和能力,由他们担任管理人能够保证破产程序依法有序的开展。同时,该法还授权管理人有权“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以及“决定和解协议草案”等等。管理人不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而且还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该法还明确禁止了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人身保险费支付等工作,目的是确保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和破产程序公正、高效地进行。当然,这并不意味着债务人就没有权利了,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行使一定的权利,比如对破产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对破产财产的进行处置等。但债务人行使这些权利是受到严格限制的。 关于如何接管债务人的财产,破产法规定得很具体;关于如何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变价和分配,破产法也都有详细的规定。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执行,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财产的处置方式,《企业破产法》作了体系化的规定。对于别除权担保物的处置,第109条规定:“享有债务人特定财产担保权的债权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于管理人调查处置的财产范围,第30条规定:“债务人(重整程序中的破产企业)破产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程序开始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因此,对于该法规定的担保物权之外的全部财产,管理人都有权进行处分。对于破产财产在按优先权顺序分配后的剩余部分,第113条作了一般性规定。为发挥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作用,该法还在一些条款中规定了财产处置行为的许可决定权由债权人会议行使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作出决定。
由此可见,虽然从实质上说,破产企业已进入破产的非正常状态,其法人财产权受到了较大的限制,但为了鼓励破产企业走向复兴的“浴火新生”,在重整这种以拯救破产企业为目标的特别程序中,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仍能行使企业法人财产权的财产处置权能。因此,只要不违反企业破产法律的明确规定,只要在重整计划草案的范围之内,只要对各清偿顺位的债权人没有损害或者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重整企业可以处置不属于担保物权标的的全部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