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台属户外吗?
《住宅建筑规范》规定,4层及4层以上的住房,都应当设置电梯;6层及6层以上的住房,至少有两部可供上下垂直运行的客梯(不含消防梯);70米及70米以上的高层住宅或高层住宅群,则应按每增加 25米加设一部电梯的原则增设电梯。 至于楼主提到的“落地玻璃窗”是否属于公共部位,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以江苏省为例作一简单解释。
1、《商品房屋销售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 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 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可见该条明文规定了双方签订正式的合同的时间节点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办理完毕之后。那么依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该时间点是开发商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时间点。所以此时,整栋楼房的公共部分归业主共有。
2、江苏高院于2018年发布的江苏审判实务中的相关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 对建设单位通过出售方式转移的房屋,其外墙结构、承重墙、楼梯间等基本承重构件,以及户内通道、楼梯、公用走廊等的产权归属,可以参照土地使用权分摊原则确定,一般应认定为业主共同所有。但建设单位因设计需要而将原建筑结构的构造柱适当缩减的,可将缩减部分的面积认定为建设单位专有。
综上,根据上述文件,一般情况下除部分特殊情况外,通常情况下的住宅阳台都属于业主的公共部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