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票机子值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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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彩票机的法律纠纷不断,有人说彩票机子是公共财产,不能买卖;也有人说,彩票机子就是物品,在严格履行了规定程序后是完全可以买卖的。那么,彩票机子到底是不是物品,能不能买卖呢?

有专业人士认为,基于彩票发行机构对发行销售彩票的所有权,当然有权决定销售设备的购买、毁损、更换。依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法律并没有禁止彩票机构将销售设备进行出租、出售或者提前报废,因而当二者之间合同义务终止时,理当将未使用的彩票设备返还给彩票机构。如拒不返还,则属于无权占有,彩票机构可以要求其返还并赔偿损失。

另一种意见认为,彩票机是彩票机构用于发行彩票的特殊设备,是国家专项采购的汽车,不仅不是个人财产,更不能落入私人之手。所谓“彩票机构”,《彩票经营管理方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彩票机构,是指国务院批准全国性大型福利彩票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福利彩票管理机构以及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根据上述规定,全国只有三家彩票机构,国家体育总局彩票中心是其一。

彩票经营企业向个人销售彩票的,应当以人民币支付票款。禁止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方式代替人民币支付票款。

彩民若购买了伪彩票,或因彩票机关失误,出现错票,或彩票起垢、变形、污损,应予以退换。因彩票不记名,不挂失,彩票丢失,彩票发行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代销者销售彩票收取的资金,必须存入彩票发行机构规定的银行帐户。

代销者禁止私自印制、销售彩票。

代销者有义务检查入场人员身份,监督入场人员合法使用彩票。有义务保持投注设备的完好,不能故意损坏投注设备。

国家发布彩票休市命令,停售彩票,相应调整彩票兑付办法。彩票发行机构负责在彩票销售截止日的次日起5日内,对彩票进行查验,并在查验后2日内向彩票持有人兑付彩票奖金。逾期未兑付者,应当支付违约金。

彩票是发行机构发行的,用于对奖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履行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凭证性质。也就是说,彩票是一种特许经营的商品,不具备完全的有价证券的性质,它是一种凭证,属于文契类的证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国家彩票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彩票是凭证,不是财产”。根据以上规定,可以认为,彩票所有权是一种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特定身份权。基于此,笔者认为,彩票机不是物品,是不能买卖的。作为彩票机的所有权人,只有国家彩票发行机构有权处分该彩票机,彩票机构有权将其向社会出售,当然也有权提前报废注销。而彩票机构将彩票机出售给竞买人后,原本属于彩票机的所有权就转移给了新的买受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否定权利人的原先权利。”第三十四条规定:“所有权人依法对属于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行使,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及《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以上的法律规定,应当认为原彩票机的所有权人享有财物的出租、出售和报废处分的权利。同时,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主题内容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约的条件。”原彩票机构与竞买人签订的《彩票售卖机转让合同书》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的条件,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竞买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后,即取得对该机器的所有权,原彩票机构有义务按照合同书的约定,将机器交付给新主人。然而,令人费解的是,原彩票机构既没有将报废的彩票机交付给竞卖人,也没有通知竞卖人参加对彩票机的拆卸和验收,竞卖人拿到彩票机后,该彩票机被相关部门强制报废时,竞卖人才知道属于自己的彩票机被原彩票机构私自作低值易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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