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有贷款可以抵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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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房作抵押,再贷款叫“抵押贷款”,也叫“反抵押贷款”。所谓反抵押,指的是高龄者将自己的房产抵押予金融机构,机构将获得的资金发放给高龄者,用于养老。当高龄者身故后,其所继承的金(现金)将被用于清偿机构贷款。

“反抵押贷款”,是国际金融行业致力推进的养老金融产品,目前美国、日本、英国等国家和地区均已开展此类业务。2014年初,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颁布了《养老机构抵押贷款指南(试行)》,将允许我国开展此项业务。

2016年10月,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北京市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中国国际养老服务博览会在北京举行,此次博会上,国内首家“反抵押养老”服务平台正式揭牌成立,该平台由北京银行、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共同筹建,有望加快“反抵押贷款”在中国的落地。 根据北京市发改委发布的《北京市“反抵押贷款”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试点办法》)规定,“反抵押贷款”的抵押住房须为老年人与金融机构签订协议时所拥有的、且不超过北京市规划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范围标准(或当地规定的限购要求)的住房。 《试点办法》规定,申请“反抵押贷款”的老年人,须为18岁以上、户籍和常驻户籍均在北京的公民,或者常驻户籍在中国境内的外国公民;申请人或配偶已退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且每月领入的退休金(包括企业年金、养老金、有津贴等有价证券)总和不超过8000元。申请时申请人所抵押住房的房龄不得超过当地规定的建房时间,并且申请前3年房屋始终保持产权人的产权状况,未做产权变更。 此外,《试点办法》还规定,以所拥有住房为抵押、抵押住房建筑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贷款额度不应超过70万元;抵押住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额度不应超过50万元。 申请“反抵押贷款”时,金融机构与老年人或老年人继承人(合法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所签协议约定,老年人死亡且其所继承的金(现金)少于金融机构给予的贷款金额时,老年人继承人必须代为清偿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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