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怎么调整?
总局应该增加一个职能,负责监督地方体育行政部门和各类体育社团组织,同时加大力度查处腐败案件。 体育总局下属各运动项目管理中心归总局管但实质上又是独立运作的,这种体制弊端十足:中心作为总局的派出机构,既要对项目负责又要对总局负责,实际上造成了二者都向项目负责但不向总局负责的诡异局面;现在各个项目的运动员都是代表中国参加比赛,但是参赛结束后奖牌却归中心所有并对其进行奖励(如举重),这种制度设计肯定要出问题的啊!! 还有那些协会,归总局管理和指导但却是有自身独立运转的社团法人,同样问题一大堆。
现在的改革方案只是解决了外部问题,并没有触及这些内部问题的本质,如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内部权力架构的问题,类似孙伟、栾锋这样的案子肯定还会不断出现。
说到栾锋案,顺便说下另一个案子——张铁民贪污挪用公款案。 张铁民这个案子最神奇的地方在于他的行贿对象:江苏省体育局的两名中层干部,分别是财务处处长胡卫东和训练处副处长蒋志培。
按照《公务员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这两个都属于“机关工作人员”,因此他们的受贿行为应当定职务犯罪,依据《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但是最终法院认定二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缓刑二年。 这个判决结果一出,顿时舆论哗然,这明显是刑罚太轻了!
据媒体披露,胡卫东和蒋志培收受的张铁民贿赂最高达200万元,最低也有5万元,如此巨额贿赂,居然判得如此轻松,难以服众。
更不可思议的是,据查,1998年至2007年间,胡卫东和蒋志培收受贿赂合计高达461万余元,其中人民币321万余元,物品折款140万元。 这笔数额之大,已经超出刑事自诉范围,属于公诉案件,然而令人吃惊的是,检察院竟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拒绝提起公诉…… 胡卫东和蒋志培二人的所作所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中关于贪污罪的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处以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于他们所犯之罪的量刑幅度,更是明确载于该条款之中——“个人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个人贪污数额十万元以上的,处有期徒刑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