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保险能扣除吗?
企业财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能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二)逾期归还贷款的罚息和超过六个月的质押借款利息;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对税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作出了具体规定,对企业逾期缴纳税款产生的滞纳金,纳税人应当作为营业外支出的方式列报,而非法定减免税项目,因此不允许税前扣除。
同样,企业财产保险费属于生产经营活动中正常的费用支出,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不属于税法第一条规定的准予税前扣除的项目。但考虑到财产损失属于难以预见、无法避免的非正常损失,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所得税纳税调整的规定,保险公司实际赔付之前发生的财产损失费用,不得税前扣除,待实际发生时再行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干预。因此,对搬迁中发生的财产损失,应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对搬迁处置固定资产收益,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发生的财产损失,按《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可作为财产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搬迁报废损失中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的进项税金,应与存货损失一并申报扣除。
在会计上,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财会〔2006〕3号)规定,债务重组收益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在所得税上按实际收益计入应税收入计缴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