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还贷款保证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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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1月,中央财经大学学生小李买了学校周边的商品房。这套房子总价约38万元,首付11万元。根据当地贷款政策,这套房可以办理30年按揭,首月和次月需要交的月供只有几百元。

然而,近日房开商却突然要求小李一次性付清尾款,否则就收回房子。小李原本觉得自己买的是一套合适的房子,双方合同也签了许久。可最后一算,如果要按照原贷款比例还款,自己每月却要还2000多元的月供,还款压力明显增加,而且此房也不适宜居住,于是便和未婚妻临时在学校旁租了套一居室。

但房开商认为,这是他的权利,既然合同上写的是贷款,就得按照贷款来执行。双方为此事相持不下,房开商会退还小李的签约诚意金吗?

按贷款比例还款有失公平

小李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缴纳了1.5万元诚意金,如果合同顺利履行,该款会抵作房款。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小李购买的房屋总价38万元,首付款11万元,余款27万元以贷款方式支付。

如果以贷款方式购买,则购房人应按照贷款银行的要求,于买卖合同签订后30日内办妥贷款申请手续,其付款时间与方式由贷款银行审批通过后确定。

据小李介绍,当初选择贷款买房是根据学校提供的购房消息,不仅因为学校周边房价较高,更重要的是贷款可以减轻买房压力。“当时学校说,只能贷款买房,且贷款跟商业贷款不同,是直接打到开发商账户上的,不会过到我们手里,算学校帮我们理财了,这样我们不需要出首付,30年贷款期间也只需要还月供,也不用交任何税费。”

可是如今,这个所谓的“贷款”却让小李陷入了新的难题。房开商要求他一次性付清尾款,否则就将房屋收回。这让小李十分不解:自己并没有拒绝贷款,但对方为何要将贷款收回?“合同上明确写的是贷款,贷款还没下来,合同还没终结,对方不能单方改变贷款方式。若是按一次性付款,我现在已经租好了房子,按照现在的房价,我每月还要还3000元房贷,相比之下,现在我就相当于多了个额外的每个月3000元的租金。这太不合理了。”

是否属于欺诈还需鉴定

针对小李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北京中硕律师事务所的杨勋律师。杨律师大认为,小李所签订的合同条款中的“贷款”一词不甚清晰,约定不明确。

从银行看,如果小李选择的贷款方式是需要以其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的,那么作为贷款的担保人,只要小李没有按期还款,银行就有权收回房屋。而对此,购房人则可以主张约定不明,要求对方作出解释,如仍然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主张该条款无效。而且若小李购买的房屋本身就不适合用于居住,则无论是以何种目的购买,李磊都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另外,小李与开发商签订的是购房合同,而不是委托购房合同,其对所购房屋是否具有处分权,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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