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三级医院有哪些?
根据2016年底的数据,北京市共有各级各类医疗机构3798家(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医院55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427家。市、区两级共设置医疗机构备案机构3181个;设置中医诊所备案机构991个。
全市共有麻醉药品使用单位20个;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30个;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个,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32个。 全市共有卫生计生委直管公共卫生机构27个;其他委办所属的公共 卫生机构207个,包括检验、医学影像等实验室43个,血液中心及分中心2个,采浆单位1个,妇幼保健所(院)19家,卫生监督所(分局)16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防疫站)20家。
根据上述数据,可以大概估算出北京的三级医院数量约为557+427=984家。 如果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一级诊疗科目”、“二级诊疗科目”和“三级诊疗科目”的规定来区分,这984家医院中有近一半属于一级医院(即通常所说的“小医院”),大约为460家左右;剩下的约520多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三级医院。
至于这520多家三甲医院到底有多少是真正的综合性三甲医院,有多少是专科性三甲医院,我们就不得而知了——因为我国目前并没有明确公布各地医院的“学科(专业)排名情况”。 但我们可以稍微费点功夫,通过搜索一些与医疗相关的法律文件,来找出些蛛丝马迹。 在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与“医院/卫生院”有关的二级案由是“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对应的三级案由则是“医院/卫生院提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我搜索了“医院/卫生院提供医疗服务合同纠纷”这个案由,发现全国法院系统自2008年至2015年间一共判决了这一案由的案件109772件。 我又搜索了“综合医院”、“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和“专科医院”等关键词组合,发现全国法院系统自2007年到2015年间一共判决了318369件此类纠纷的案件。 在这318369案件中,有256969件案件的被告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名称里含有“医院”或“卫生院”的字眼,说明这些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是完全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属于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注册登记,并按法律、法规、规章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
也就是说,除了极个别例外情形以外,绝大部分被申请人在法律上都属于合法的“医疗机构”,而我们可以从中推测出的最接近真实的真实情况就是: 北京绝大多数三级医院都是综合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