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阳台归谁的?
如果开发商没有把阳台单独销售给业主,那么该露台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根据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以规划许可为准) 理由如下:
1、我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对于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并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来处理。而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往往会约定了共有部分权利的归属,即房屋买卖合同中往往会有关于公共面积的公摊条款,一般而言,当发生产权纠纷时,可参照购房合同的约定来确定共有部分的权属。如果合同约定将露台等公共空间属全体业主所有的,则应按此执行,否则,按合同约定来确定产权归属。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外墙柱、门厅、楼梯间、电梯井、楼道、管道井、消防排烟楼梯、消防通道、专用道路、廊道、地下防护空间、公共走廊、公用楼梯、地面车位,以及其他不属于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共有共有部分的部分,由建设工程的建筑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主体享有权利”。 据此规定可见,除非建设规划许可证上注明为某一户人家的露台,其才可能成为该户业主的专有部分,否则应当认定为共同部分。因此,露台上栽种树木和花卉,既侵犯了其他业主的权益,又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被起诉至法院也是必然的结果了。
3、《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4条第1款第b项规定:“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应设有窗”。这是国家强制标准的要求,如果不开窗,是违法的。而且,这样的开放式露台也没有任何隔音隔热效果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