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多利项目?
2014年6月,四川中恒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获得位于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一宗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土地用途为住宅用地,占地面积7388平方米,建筑面积51720平方米。 中恒集团在取得该地块后计划建设名为“多利花园”的住宅项目。2015年1月,中恒集团与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集团”)签订《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建设上述地块,由甲方(指华西集团)提供建设资金、负责项目手续办理及全面管理并分配物业,乙方(指中恒集团)以土地入股,按甲方提供的资金金额享有6%的收益权,并按甲方的安排分配物业。 按照协议,该项目的具体实施是由甲方负责立项报建、开发建设、销售物业以及承担相关费用;乙方不直接参与项目开发建设工作,但应协助甲方办理立项、报建等相关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
合同签署后,根据华西集团的指定,该项目由成都锦里置业有限公司(原名称成都润华房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润华”)进行实际运作。在项目开发过程中,因项目容积率调整,需向政府缴纳相应土地出让金3439万元,经协商,该笔费用暂由成都润华垫付。
2015年3月底,该项目开工建设。2016年11月,项目建设竣工,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合格证》。 然而,由于市场原因,项目未能实现预想目标,造成巨额损失。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2017年7月中恒集团与华西集团经协商一致同意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由华西集团取得多利项目全部股权,转让价款9000万元人民币。
但由于融资渠道受限等原因,至2018年5月份,华西集团仅支付了3000万元的转让款,余款一直未付。为此,中恒集团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返还股权转让款并支付违约金等。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逾期付款违约责任的认定。根据合同约定,若任何一期付款逾期超过30日,中恒集团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华西集团支付所有已到期和未到期的款项及利息。对此,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系针对逾期付款这一特定情况下的违约责任,故应当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本案中,虽然华西集团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但纵观整个交易过程,双方对于交易失败均存在一定过错。首先,中恒集团作为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企业,在与对方签署合同时并未对交易的成功与否作出合理的预期预判,在对合同相对方信用评估方面也存在失误,导致公司遭受了较大的投资损失;其次,华西集团作为专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交易结构的设计、风险的规避等方面存在疏忽,在决定向中恒集团收购涉案项目时,其对交易的风险估计不足,缺乏足够的风险控制措施。 法院认为双方均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酌情确定华西集团应承担的违约金数额。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