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拦路合法吗?
看到好多不同的答案,其实法律应该有明确规定的,《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都有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该法还指出,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所以,一般情况下,路人被明星骚扰后索赔应该要求该明星的所属公司赔偿损失。 但是!但是来了!根据《侵权责任法》,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损害的不适用上述条款,由实施侵权行为的责任者单独承担责任: (一)在公共场所故意违反社会公德恶意侮辱他人,致人损害;
(二)毁坏他人名誉,破坏他人声誉的。 本案中,小韩被“耍大牌”的明星殴打,应当认定属于第二十八中规定的“损坏他人的名誉”的情况,所以本案适用的归责原则应该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有法律规定明显不同)。即无论冯小刚是否具有过错,他都需要对小韩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这里也涉及到一个怎样判断“毁坏他人名誉”的问题。因为名誉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如何区分对名誉的损毁是个难题。如果允许任意主观判断,势必带来很多麻烦。所以我赞同最高法的观点,只承认“有明显加害行为的”才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否则就只能按违约或者侵权责任来处理。 《道路安全交通法》也对“追逐打闹”等可能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并明确了处罚标准。可见,法律是允许公民采取适当的方式维护自己权利的,但这种方式必须合理、不能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