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元基金怎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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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假设一个理想情况:有一笔资金希望投资于海外市场,由于跨境投资的限制(比如QFLP, QDLP),或者出于监管的考虑,需要设立一个新的主体来操作;同时,这一资金对投资项目的要求较高,倾向于通过SPV的结构帮助融资方改善财务状况、通过后续管理费降低和提前还款安排增加投资者收益。

在这种情形下,我们可以构想出一个“完美”的结构:一个在美国设立的公司作为GP,一个在香港设立的有限公司作为CMP,而底层的投资则通过一个开曼信托结构来完成。 考虑到中美贸易战的不确定性以及美国对于中概股监管的加强,将GP设在美东可能更为稳妥。但由于香港有税收优惠,并且通过有监管的证券市场交易使得其作为CMP的结构相对简单,因此我们将CMP设在了香港。而在底层的投资上,为了实现投资目的(改善财务状况/增厚收益)及应对可能的监管要求(税务/反洗钱),我们设计了如下安排:

1. 由一家开曼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并通过一家香港控股公司实施管理。这样既可以满足中国对于境外基金管理人登记的要求,也可以实现结构上的简洁。

2. 由一家在美国注册的企业作为基金的普通合伙人,负责前期募资,并作为基金运营的主要管理机构之一。

3. 通过两个不同的渠道向基金投放资金以实现上述目标:一是通过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直接向基金投入资金,该单位可以由我们设计的结构化产品组成,从而满足不同投资者的需求(如符合免税条件需单独设立SPV的产品,或无需设立SPV的产品等)。二是由上述美国注册的SPV作为贷款方,提供债务支持给基金,并在基金运作过程中逐步回收本金和利息。

4. 在基金运作期间产生的收益分配分为两种方式:在基金退出之前,将优先向普通合伙人分配,以确保其能够有效退出;在基金退出后,所获收益将全额分配给各合伙人。

5. 我们设计的结构中还包含一些保护性措施:一方面,我们通过设立离岸公司作为基金的管理人和执行机构,可以使管理人的职责具体落实到某家机构,便于监管;另一方面,我们在架构的最后一级设置了BVI公司,目的是保护我们的结构最终不被追溯至国内实体。

当然,这个结构是理想情况下的完美设计。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很多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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