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是单位性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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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法人制度的规定,仅列举了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这三种类型,并未包括合伙企业,这意味着从法律层面来看,合伙企业并不是一种独立的法人主体形态。 但合伙企业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总》)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依法成立,都有全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五十条同时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据此,合伙企业作为一个组织体,属于民事主体的范畴,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是通过其成员的个人能力来实现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民总》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企业法人承担。而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以普通合伙人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的合伙制企业具备一定的法人资格。

综上,合伙企业作为一种商事主体,既不是法律规定的法人,也不是自然人,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民事主体——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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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现阶段,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为满足人们投资经商的要求,我国实行了个人合伙的经营形式。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民事法律行为。个人合伙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同于我国法律规定的公民,它是由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联合而成的一种特殊经济形式。

那么,个人合伙形式的企业能否成为犯罪主体呢?我们认为,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如果个人合伙没有领取营业执照,实际上是一种不确定的、松散的联合,合伙成员在经营中带有一定的个体色彩,对这类个人合伙中发生的犯罪一般以各合伙人个人犯罪处理为宜;如果个人合伙领取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则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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