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能用于企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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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是行政机关的答复形式,用于明确告知申请人该项申请是否批 准及其依据和理由。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对于行政相 关主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信息,以“公开为 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宜公 开信息,应当确定适当方式,作出解释说明。因此行政机关对不予公开 的,应同时告知申请人权利救济途径及方式。而实践中,由于相关部门 规章并未将批复纳入应当公开的范围,故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仅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其申请事项经批准的理由。在此情形下,因缺乏对申请人的救济渠道和途径的具体 规定,可能会侵犯申请人的知情权。

基于此,本院认为,本案被诉《批复》系被告市政府依据《许可 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受理、审查并决定准予原告相关申请的行政行 为,该行为属于具体行政处罚范畴,应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适用与行政处罚相 类似的程序规则。本案中被告市政府在作出涉案《批复》的过 程中虽遵循了相应程序,但鉴于法律对此类行政行为的设定并 未要求必须公开作出说明,故原告请求判决确认被告未依法作出解 释说明的行政行为违法有理有据。同时,考虑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 行为的自由裁量权以及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原审法院综合全案事实 和证据后,认定被上诉人市政府逾期未答复的行为违法并无不当。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省政府已于 2014 年制定了《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但由于本案被诉《批复》 作出时间距新程序规定的时间相距甚远,且从维护行政稳定性和可预 期性出发,不宜对旧有行政行为重新启动新的程序,故原审法院据此 判决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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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是上级机关用来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请示”和“批复”是上下级机关、部门之间业务联系的一种非常普遍的公文,一般机关、部门乃至企事业单位都可以使用。

请示的事项通常包括:超出本机关(部门)职权范围,需上级作出指示或批准后才能办理的事项;涉及主管部门的权限,需其答复同意才能办理的事项;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没有明确规定,需上级审核批准或作出明确解释的事项等。

批复的适用范围和写作要求

一是针对性。批复的内容、态度、观点等,必须针对请示的事项来作出表达,不许避重就轻,答非所问。所给予的答复要明确肯定,忌模棱两可,亦断亦决。

二是及时性。批复是针对请示事项作出的答复和指示,对于请示单位的工作开展有着决定性的影响,直接关系着工作的时效性和积极性,因此,批复对于请示一定要及时处理、答复,以免耽误、影响工作。

三是原则性。对请示事项的答复和指示,不能随心所欲,各行其是,应做到既从实际出发,又符合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制度的规定,不能自相矛盾。

四是简明。批复内容要直截了当,不用述说缘由,可直陈事项。语言要简洁,表态要干脆,解释要清楚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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