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具有哪些特点?
1.法人主体性 法人是组织在法律上的资格。它和自然人的区别在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割,而法人可以分离。这就是说在诉讼中,只要没有对诉讼标的的实质性影响,即使法人的独立意志表现不一致,也不以违反共同意志为由认定其无效;而且当法人独立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也不得以法人不存在为理由驳回起诉。反之,如果自然人作为一方当事人,则必须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2.社团性 由于法人是社会团体的抽象,因此它的活动必然反映着某种社会的利益和要求,代表一定组织的观念和意志。这就是说,作为社会组织形式之一,它必须具有相应的社会功能。否则便不能成为现实存在的法人。同样,法人也必须在社会生活中充分地、全面地体现它的本质特征,即具备社团性。
3.依法设立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有的经济组织都必须依法设立。所谓“法无授权不可为”。只有依法设立的法人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于非法设立的法人,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个人和部门都有权力也有义务对其予以取缔。
4.以营业为目的 这是法人最明显的属性之一。法人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应当有自己的使命或者目的,并且这一目的不是法人产生的原因。
正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订立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取得物质基础或经济资源,法人才能够存在和发展。如果没有必要的资金、物资、技术和信息等因素,再完美的章程也只能是写在纸上的条文而已。
企业是从事生产、流通、服务等经济活动的经济组织,是一个综合的、有机的庞大系统。它有集中统一的领导和指挥体系,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其整体性,获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企业具有经济性、营利性、依法设立和依法经营、自主经营和社会性(企业对社会有义务、有责任)等五个方面的特征。
(1)经济性。企业的经济性是相对于政府、学校、医院、科研单位等非企业性质的组织而言的。从总体上说,企业从事的是经济行为,企业活动的主要场所是市场,企业必须按照“经济规律”从事经济活动,也就是要遵循“有利可图”的原则;要研究如何赚钱、赚大钱等问题。而政府、学校、医院、科研单位等活动更多的是社会行为,政府讲求的是社会效益的实现,学校、医院和科研单位也是如此。
(2)营利性。企业是营利单位,企业要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保持足够的盈利,没有利润,企业就无法生存和发展。而政府、学校、医院、科研单位等是非营利单位,它们的活动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虽然这些单位的活动也创造价值,获得收益,但是这些收益被用作社会再分配以满足社会的需要,不能作为自身的积累和按照股份进行分配。
(3)依法设立和依法经营。企业不是谁想办就能办的,它要符合一定的条件,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各种手续才能设立。在企业的经营运行过程中,也不能为所欲为,而是要按照法律办事,依法经营。比如,我国法律规定了国营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及三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
(4)自主经营。企业是实现社会财富、国家税收和自身利润的一个经济主体,它有充分的自主权来实行自我管
理,自求平衡,自我发展。在我国,实行政企分开以后,特别是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实行规范化改组改造以后,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对人、财、物的支配权,产品生产权、销售权以及定价权等更加充分。
(5)社会性。虽然企业是经济实体,必须讲求经济效益,但作为社会成员,也必须服从社会的需要,讲究社会效益。企业的社会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企业必须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为社会创造积累,实现政府的就业安
置,承担政府转轨时的“下岗”分流人员等;另一方面,企业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公益事业的义务,比如支持和帮助某些社会福利事业和文化、教育、体育、卫生事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