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育津贴是几个月?
1、生育津贴领取期限 顺产98天,剖腹产128天; 在产假期间继续提供生育津贴; 超过规定的生育津贴发放日期停止发放。(深圳社保网上查询系统可以查到个人生育津贴申领进度) 特别提醒: ①怀孕未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用人单位应当向经办机构申报停发生育津贴,经办机构按规定核定其生育医疗费用并予以结算。
②怀孕4个月以上5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用人单位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增发生育津贴,经办机构核准后增加相应的生育医疗费用。
③怀孕5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继续缴费,并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津贴支付手续,经核准后由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剩余的生育津贴。
④分娩前死亡、因妊娠合并症和非哺乳所致婴儿死亡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告知经办机构,并办理停发生育津贴手续。
2、生育津贴领取条件 深圳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在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生育保险相关待遇,包括生育津贴。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6个月的参保人,虽可正常报销生育费用,但不可享受生育津贴。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参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流产的; (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非法生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