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证券化承揽是什么?
在资产证券化中,基础资产需要经过“真实出售”或者“破产隔离”等处理之后,就可以由承销商进行承销。目前我国主要存在场内发行和场外发行两种。
一、场内发行
在中国场内资产证券化产品由证券公司或者基金子公司担任管理人,管理人一般自行承揽证券化产品。
二、场外发行
中国场外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机构,然后由其他机构进行发行和承销。虽然目前场外模式发行的产品不多,但是在其他很多国家都是采取这种模式。
目前,发达国家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基本上都是由银行为主的承销商承揽的。从美国经验来看,通常情况下,发起人与储藏机构在证券承销协议中规定,如果发行后未能全部售出,则承销商可以自行购入未售出部分或者将未售出部分返还给储藏机构。
在“购入协议”中,承销商承诺在一定期限和一定条件下自己负责购入所有未售出部分;在“包销协议”中,承销商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和一定的条件下购买证券化产品。
在承销协议承诺的情况下,在与储藏机构签署承销协议之后,承销商在二级市场上将剩余的证券化产品出售。因此这类承销商在资产证券化中既是受托人和证券承销商,有时还充当“做市商”的角色。例如在“担保债券凭证”中,如果原发行人是承销商,即要对该资产支持证券作担保,因此充当受托人,而且还负责证券的售出,即要充当承销商的角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