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归哪个行政部门管?
前不久,湖北荆州一位市民通过关系在城区办理了“房产过户”,然后将房屋抵押给了别人,拿到了40万元贷款。时隔半年,房价上涨,“买家”要求该市民履行合同。这位市民遂向荆州区房管局申请房产证。谁知道,房管局以“房地不是同一集体土地使用证”为由,拒绝了市民的要求。
其实,该市民之前就有考虑到这一点,所以才通过关系办了假房产证。但买房的事情被房管局拒绝后,市民蒙受了额外的经济损失。
办假证、骗贷款,这的确是违法行为。不过,该市民的经历也让人看到住房与金融相结合带来的隐患。“假房产证”换来40万元;“假交易”完成,又带来“真涨价”……而这一切,只因为我国的住房与金融体系没有很好地衔接。
所谓“住房金融”,就是将住房纳入金融体系,通过一系列的金融工具与相应的金融市场,集中分配社会资金,满足人们不同时期的住房需求。我国上世纪90年代中期才正式开始住房金融,在金融体系中占据的地位也较为“弱势”。
尽管如此,个人消费信贷业务仍得以发展。特别是1998年房改之后,住房消费信贷快速发展。但那个时候,房贷归银行监管;而与买房子相关的公积金贷款,归各地公积金中心管理。到了2000年前后,个人住房信贷逐步集中到几家大的商业银行。
彼时,还没有“金融监管”的概念。个人住房信贷活动主要由银行自行监管。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出现的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主要作用也是弥补商业性银行没有起到的作用。
2012年以后,国务院设立银监会统一监管银行业;2018年银监会成立银保监会后,负责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机构依然存在。2019年,银保监会将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重新纳入监管。这些非银行金融机构此前主要受各地金融办管理。
虽然房地产金融活动一度分散,但监管主体仍然是银监会或者新设立的银保监会。这就是房地产金融一直“受管”的缘由。
不过,2009年4月24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金融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中将“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权益性投资和房地产金融工具进行发展”。
这意味着,此前不被金融体系“待见”的房地产开始有了一项“金融特权”:有权获得权益性投资;可以使用房地产金融工具。
短短一句话,“房地产金融”的含意发生了巨大的改变。一个重要的变化是,此前与住房相关的金融活动都是由商业银行承担;而这里的“房地产金融”,包括了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与住房相关的金融业务。
2018年《全国房地产市场监测体系指标编制研究》的结论:我国实行的是住房经济政策,而不是住房金融政策。研究建议国家建立统一的住房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直到今日,我国仍未建立统一的住房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