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阳台费合法吗?
不合法,可以起诉要求拆除! 理由如下: 根据《物权法》83条规定,建筑物的基本功能是供人们居住和使用,而居住权是人类社会最根本的权利之一;同时第90条规定了相邻关系,给相邻关系设定相应的法律上义务是必须的、合理的。但给相邻关系设定义务的行使必须基于法律的规定和必要、合理的原则,不能随意扩大范围或者任意给予补偿。 本案中,物业只考虑到通风采光问题而忽视了对他人居住权的侵害是不对的,应该予以排除。
具体分析本案,首先需要明确阳台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的认定依据是什么。根据《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裁判规则》第二条,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场地和设施,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公共场所”或第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活动场所”。判断某处是否属于业主的共用部分,关键是判断该处是否存在公众通行或进行日常活动的可能。
在本案中,虽然各住户的阳台是各住户住宅内部的一部分,原则上是不可逾越的区域,只有通过门窗才能进入,但由于房屋设计及建筑构造上的原因,这些区域事实上存在公共通行的可能,或者说各住户的阳台实际上处于一个公共区域内,在物理上也成为一个整体。法院最终判决物业服务企业将封闭的阳台恢复至原状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