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气原因取消航班赔偿?
看到这么多人关注这个问题,我也来说下我的看法吧 这个问题的本质其实在于一个“不可抗力”的判定问题 很多答主也说了,根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应当补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第四十六条) 那什么是不可抗力呢?
1、自然原因形成的不可抗力 这是指由自然界的力量引起的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控制的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火山爆发、山崩地陷、水土流失等地球物理现象。
2、社会原因形成的不可抗力 这是指由于社会上的违法乱纪行为而导致的不可预见的危险和事件,也包括因战争、暴乱等政治原因造成的飞机失事、爆炸的危险等。 那么上面的问题就转化成了对“天气原因”属于上述两种情况的哪一种的判定上。
我认为:天气原因属于自然原因的范畴。理由如下: 首先,自然因素是已经存在的事实,是人类活动的对象,具有可认识性,如气象学家可以准确预测台风的发生时间及路径。第二,自然因素一般会造成全损,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人无法控制的风险。第三,自然灾害通常会有一定的预警,但即便有预警,其破坏力和风险程度往往也是难以预料和防范的。 我个人认为航空公司以天气原因主张免责是有法律依据的,但这不代表他们就能真正免责。
因为根据《民用航空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由于发生不可抗力,造成航空器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除外。
即使航空公司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天气原因造成的,并且该损害是在合法状态下发生的,他们仍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只不过此时赔偿责任的承担范围会低于合同约定的情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