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自行重组有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和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登记的决定;需要报经上级审批的,由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同意后,依照法定程序报批。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注销登记的企业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的一切证件予以收缴,登报公告,宣告作废。 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撤销其注册号,将其法人资格终止的情况记入登记档案,并通过报纸公告企业法人已被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于利用互联网制作虚假宣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的,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诈骗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工商部门查处违法广告时,发现直接或者间接涉及他人的,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企业、企业控股或者被控股的企业等多方重组符合特殊税务处理条件的,各方应具有5年以上的相关行业的经营业绩,经营具有相关性和同一性。
企业发生涉及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地区的企业重组,参照本通知执行。
企业重组的当事各方,包括重组活动的各方,以及与此项重组业务有关联关系的各方。一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方时,由其指定一方为主办方,负责统一编制整个企业重组安排的业务报告。在办理涉税事宜时,由一方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应在指定的主办方向该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由两方或者多方企业所在地不同主管税务机关管理的,应在指定的主办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在企业完成重组业务的次年5月31日之前,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当事各方是否按照重组计划实施相关活动;企业重组后是否能够持续经营;重组各方是否有按规定弥补亏损的情况等。如发生影响企业重组法律形式但不改变实质的情况,当事各方详细说明并证明相关项目的实际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调整已确认的重组日。
在企业完成重组业务的次年,企业及其重组各方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申报。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内容申报的,不得享受相关企业重组的税收优惠政策。上述企业重组有关企业和个人在完成重组业务后,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